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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素质”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7-05-13 17:57 作者: 阅读:[]

   “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双师素质”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一、“双师素质”教师的涵义
  “双师素质”教师是指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技能,既能从事本专业理论教学,有能从事本专业实践教学,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
二、“双师素质”教师的条件
  具有教师职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学院组织的实践技能测试者;

  2.   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者;

  3.   通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本专业资格证书者;

  4.   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加)2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5.   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加)2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或提升技术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领先水平。

三、“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程序及管理办法

  1.   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对照条件填写《“双师素质”教师资格申请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学院专家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教师组织实践技能测试或进行评定,认定其是否符合“双师素质”教师条件。

  3.   学院人事处、教务处联合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双师素质”教师证书。

  4.   “双师素质”教师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认定。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四、“双师素质”教师的待遇
  按照鄂职院字[2003]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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