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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日期:2017-05-13 17:59 作者: 阅读:[]

   为加强学院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程序,形成良好的专业设置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提升办学层次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专业设置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1、需求原则:设置的专业应符合国家现代化建设对
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2、效益原则:设置的专业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3、发展原则:设置的专业应符合职业发展的趋势,适应学校专业发展规划。
  4、优先原则:优先考虑设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需重点发展的专业,或复合专业,或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水平、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
  1、专业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
  2、专业的设置应在加强原有专业的建设和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凡原有专业建设和改造不力,未达省合格专业要求的院系,原则上不得增设新专业。
  3、控制新专业的设置数量,原则上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4个。
  4、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经过认真的
人才需求论证,年招生规模一般要超过60人。
  ⑵有拟设置专业的建设规划和专业教学计划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⑶能配备完成该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师资结构比较合理。
  ⑷具备该专业必需的相应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经费落实举措等办学基本条件。
三、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专业设置管理由学校教务处归口管理,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
  1、专业设置的申请程序:
  ⑴每年的5月中旬各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⑵教学院系组织召开
人才需求论证会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
  
人才需求论证会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由申报教学单位提出论证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后,组织有关专家召开。
  
人才需求论证会专家一般应不少于7人,原则上要求由校外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和学校就业分配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应由相关专业专家、学院教务、人事、设备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校外专家应不少于3人。
  ⑶每年的7月15日前各教学单位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式7份,A4纸);
  ⑷教务处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供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考;
  ⑸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⑹8月20日前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2、应递交的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有:
  ①增设、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论证材料;
  ②专业申请表(见附件);
  ③增设、调整专业的
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④增设、调整专业的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⑤增设、调整专业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
  ⑥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专业管理
  1、专业类内专业的设置和调整由各单位提相应的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初审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2、跨专业类的专业调整,按新增专业办理。
  3、专业停办由教学院系提出申请,教务处初审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4、本办法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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