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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7-05-13 18:00 作者: 阅读:[]

  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管理是教学管理的基础。为加强教学计划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程序
  1、教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及办学特色等,结合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对
人才的需求,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经征求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各教学部门的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下发各教学单位。
  2、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提出的意见和原则要求,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教学计划方案。
  3、各教学单位要成立学院和校外有关专家组成的专业大类委员会,对教学计划方案进行修订和审核(或论证)。审定后的教学计划,经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根据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对上报的教学计划进行初审后,提交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由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审批的教学计划,不准予执行。否则,以重大教学事故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招生对象与学制
  2、专业名称
  3、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4、
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5、主要课程(含学时、学分、简介)及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6、实现培养目标的途径说明
  7、教学进程总表
  8、课内教学安排表
  9、实践教学安排表(附技能等级要求)
  10、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表
三、制订(或修订)计划的说明
  1、鉴于高职
人才培养模式尚未完全成熟,允许教学计划每年(每届)修订一次,逐渐成熟后保持相对稳定,再过渡到每2年全面修订一次。
  2、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必须按第一条规定程序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完成。
四、教学计划的实施(实施性教学计划)工作程序
  1、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学期教学任务书和学期校历下发到各教学单位。完成时间为第二学期5月底,第一学期为11月底。
  2、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书和校历,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各单项教学环节实施计划——理论课授课计划,实验课授课计划,认识实习计划(临床见习,金工实习,野外写生等),课程设计教学计划,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计划,毕业设计(论文)计划等,于期末前交教务处。
  3、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书和校历安排各教学环节的任课教师、选择教材,并填写开课通知单,上报教材订购申请表。
  4、各教学单位“两课”、体育课、应用语文、高等数学等公共课分别由公共课部安排任课教师,大学英语由外语系安排教师,计算机应用基础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安排教师。
  5、实训中心根据教学任务书统一安排基础课实践教学,编排课表。
  6、教师和各教学环节落实后,由各教学单位排定本单位课表。教务处汇制总课表,并安排征订教材。
  7、各教学单位于期末前将新学期实践教学耗材及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凡未报者,新学期不能正常开展实践教学而影响教学秩序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微调教学计划的审批
  原则上,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首先填写《教学计划微调审批表》,按审批表程序办理微调手续。如是较大变动,应提交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2、教学计划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如有较大的变动,应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3、《教学计划微调审批表》由教务处备案保存,并附在原计划上,同时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
  4、第一、二学期教学计划微调,必须分别在每学年4月底和10月底之前完成。不按计划执行,擅自安排教学,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本规定自1999年9月18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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